【新时代新征程新伟业】莫干山里的“民宿管家”******
【新时代新征程新伟业】
光明日报记者 陆 健 光明日报通讯员 谢尚国 廖 莹
宽敞的联合办公区,52个工位,每个工位都有一个与民宿相关的创业就业故事。走进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莫干山镇五四村,离村委会不远的一幢白色简约建筑便是木芽乡村青年创客空间。
“这是全国首个乡村民宿众创空间,也是全国第一家有资质、有标准的乡村民宿管家培训中心。”近日,说起这些,创客空间创始人刘杰语气中带着自豪,谈到创办该空间的初衷是为民宿人提供一个人才培养和交流平台。如今,这里成为“民宿管家”培养提升的重要基地,也成了德清县莫干山民宿行业协会定点活动点之一。
德清莫干山是高端民宿业的发源地之一,也是国内首个县级民宿地方标准的诞生地。目前全县民宿总量近千家,年接待游客超700万人次,营收超30亿元。随着民宿在莫干山“遍地开花”,2016年8月,莫干山民宿经营业主自发成立了德清县莫干山民宿行业协会,经过5年多的发展,目前已拥有会员近200家。5年多来,莫干山民宿行业协会职责不断延伸。今年当选为协会执行会长兼秘书长的刘杰说,协会已成为当地民宿业主心中可靠的“大管家”。
“越是艰难处,越是修心时。”疫情防控期间,很多民宿“慢”下脚步,在协会的组织引导下,通过培训与实操比赛不断提升服务技能与水平。结合“微改造、精提升”行动,不少民宿还在协会的倡导与政府的支持下进行了改造升级,调整了经营战略,为将来发展积蓄能量。
“协会就是我们的‘娘家’,有问题、有需求,都可以去咨询求助。”易竹居民宿业主刘吉庆近日通过协会牵线搭桥,顺利收到了来自银行的49万元贷款,他打算用这笔钱让民宿以更好的面貌迎接八方来客。包括刘吉庆在内,一共有7家民宿享受到了协会的这波“福利”。
新年将至,作为莫干山民宿行业协会会长,钱继良一直关注着行业的整体运营情况。今年,由德清县政府申报的“民宿管家”被正式认定为新职业。协会不仅参与了“民宿管家”职业标准的编制,还参与起草了《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》和《民宿管家职业技能等级评定规范》。他坦言,接下来将继续在规范化与绿色低碳发展上做文章,发挥协会引导作用,巩固莫干山民宿在全国民宿行业的标杆地位。
“目前形势怎么样?”“新年订房率高不高?”“有什么需要协会帮助的?”莫干山里,民宿行业协会每家会员都收到了来自“大管家”的线上问候。又是一年新春将至,莫干山民宿也正迎来自己的“春天”。
《光明日报》( 2022年12月31日 03版)
@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“坑”******
@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“坑”
岁末年初,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,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。“保障就业”“高薪就业”的承诺可信吗?“工资没发,先交了一堆‘工杂费’”这事儿靠谱吗?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?近日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,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,小心入坑。
岗前培训变成“培训贷”
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、某信息公司,虚构招聘员工事实,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,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,并虚假承诺高薪,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,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,收取培训费用。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,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,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,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。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,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。
实践中,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、采用“招转培”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,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,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、培训费、违约金等费用。法官提醒,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,慎重对待各类“培训贷”。在发现被骗后,应第一时间报警,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未上岗先交钱
2019年5月至7月间,邱某伙同刘某、张某等人,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,通过招聘网站以“某某集团”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,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、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,通过设置考试、考核等环节“刷人”,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、服装费、门禁卡费、违约金、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。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以虚假招工的方式,多次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已构成诈骗罪,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,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,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,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。第八十四条规定,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,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,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;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实践中,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,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法官提示,劳动者需擦亮双眼,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“不”,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。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、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,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。
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
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,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。2020年3月11日,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、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。杨某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.95元、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.47元等。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,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。
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。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,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,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,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,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。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,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,系单方证据,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,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。经法院释明,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,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。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,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,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,法院不予支持。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。
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,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。拍卖公告、招标公告、招股说明书、债券募集办法、基金募集说明书、商业广告和宣传、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。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。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,可以构成要约。
法官介绍,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,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,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。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,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、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,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,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,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,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。
周倩